上海宝晨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宝晨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82执36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组织机构代码:1322744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晨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宝晨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欠款1038749.0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的债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上海宝晨建筑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1082执36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良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