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河市桃山区跃成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黑龙江省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902财保18号
申请人:七台河市桃山区跃成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李忠凤。
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金厦佳园13号楼2单元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南市区八号地块三十一号楼二单元三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时英伟,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非法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尖山支行,账号:0908********内资金271000.00元。申请人以姜成英名下(坐落桃南街1-707969-008-020101、面积92.95平方米)房屋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尖山支行,账号:0908********内资金27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姜成英名下(坐落桃南街金厦家园13#1-707969-008-020101、面积92.95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1875.00元,由申请人七台河市桃山区跃成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夏俊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天宇
书 记 员 高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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