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宇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创宇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6277号
原告:安徽创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成镇碧桂园翡翠华府天汇商业九幢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THB712E
法定代表人:王新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晶晶,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玉峰,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创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受理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一般管辖的规定,就是由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荣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