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爱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74号
申请人:****搅拌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YJYJR8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余浩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威,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爱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827090D,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G。
法定代表人:全勇。
被申请人:爱牧兽医器械保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MA0CL6068J,,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东马营镇光明路北侧光大胡同**
法定代表人:全勇。
申请人无锡市梦雅印花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爱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爱牧兽医器械保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梦雅印花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爱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爱牧兽医器械保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爱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爱牧兽医器械保定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80000元的其他财产。第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愿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爱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爱牧兽医器械保定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梦雅印花制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英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效庆
书 记 员 阙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