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196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楚。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