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2880号
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2号A18、19号。
法定代表人:邵东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朱重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励,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 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史欣然
书  记  员   王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