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6573号
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2号A18、19号。
法定代表人:邵东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朱重烈,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杨烨,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公司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灵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沄,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被告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伊 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侯荣昌
书  记  员   姚尚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