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广州集草缘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执5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楚。
被执行人:广州集草缘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3号9栋317房。
法定代表人:周金平。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与被执行人广州集草缘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集草缘化妆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告费4615000元、违约金1169230.77元。另负担执行费563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及对外投资等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2年3月9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51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崝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冯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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