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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康福外国语学校、河北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康福外国语学校、河北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5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立裁字第00015号
申请人石家庄康福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华安东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刘煜炎,该学校董事长、校长。
委托代理人高规划,该学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霞,该学校校长助理。
被申请人河北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杜秀珍。
申请人石家庄康福外国语学校与被申请人河北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经申请人核实比对石家庄仲裁委员会邮寄的《园区、房屋及资产借用合同》复印件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从未签署过该合同。由于在石裁字(2015)第614号案件据以立案的合同是虚假、不存在的,更无从提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上述仲裁协议。特申请法院确认《园区、房屋及资产借用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园区、房屋及资产借用合同》第3页下方显示有刻有“石家庄康福外国语学校”的印章和署名为“刘煜炎”的签字。申请人称其从未签署过该《园区、房屋及资产借用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对于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园区、房屋及资产借用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石家庄康福外国语学校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康福外国语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博
审 判 员  谭会雄
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