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正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正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408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正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电话:138××02。
被申请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电话:222××69。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正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4082-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正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408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光州幼儿园南小区社区文化中心娱乐室二层楼和办公室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