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正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正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3执恢839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正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正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
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和2019年4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于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房产(位于莱州市阳光服饰商城该房产在诉讼中已被保全),现已处置完毕。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拍卖程序将查封的被执行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莱州正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拍卖保留底价1116136.08元接受该房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抵顶裁定书,现在该房产及相关权利归申请执行人莱州正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因该房产已被抵押给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该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344898.32元),现在该银行已经受偿了该款项。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64593.00元,申请人受偿756237.76元(含评估费),未受偿1308355.24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