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626执保158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7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汉昌法庭已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余额280000元。保全的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