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762号
原告:***,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品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高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岙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防。
原告***与被告青岛高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