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4783号
原告:广西吉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广西润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游魁举,职务:经理。
被告:***,住所地福建省。
广西吉顺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润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吉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吉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39元,减半收取计8369.5元。
审判员常玉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