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邹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邹城市平阳寺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平阳寺建筑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将判决书内容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邹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