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7民初5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盈,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中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
法定代表人:林致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一,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中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武汉中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2017)鄂0107民初24号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107民初24号案审理。
审判员 胡 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