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旗满达苗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王本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范阳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苟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慎举,该单位工农主任。
关于原告***旗满达苗圃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旗满达苗圃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旗满达苗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旗满达苗圃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由原告***旗满达苗圃负担。
审 判 员 杜腾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希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