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1889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级,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4号桂冠商业服务楼1号楼第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欧可飞。
被告:钟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贺州市钟山县北环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颜小军。
被告:王道琴,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王道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劳务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51元,减半收取1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润芳
书 记 员 覃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