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执异23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4号桂冠商业服务楼1号楼第四层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NP2BL03。
法定代表人:吴正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奕林,广西西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申请人):***,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平利县人,住陕西省平利县。??
本院在审理***与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恒荣公司名下4341××××8583、4334××××0856、4505××××1021账户存款。异议人恒荣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恒荣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裁定解除对恒荣公司名下4334××××0856、4505××××1021账户的冻结。理由是:恒荣公司名下4334××××0856账户是针对公司职工及临时聘用的不能及时设立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卡的农民工工资专户;恒荣公司名下4505××××1021账户是羊头镇下东车、大井村村内三面光排水渠建设、清淤等工程项目设立的农民工专用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桂0422民初1803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对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9356.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不动产、股权、证券、财付通、微信、支付宝)进行财产保全。经执行系统查控,冻结了恒荣公司名下4341××××8583、4334××××0856、4505××××1021账户存款。
本院认为,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户应签署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异议人应对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两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故异议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对其异议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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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云杰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梁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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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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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农章寿
书记员全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