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执1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正明。
被执行人:郭活华,男,1973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现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郭清华,男,1976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活华、郭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102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自行和解协议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102执1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未继续履行义务的,就未履行部分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法院依法予以受,并予以强制执行。
审判长 周 健
审判员 苏茂明
审判员 袁好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