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4号桂冠商业服务楼1号楼第4层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NP2BL03。
法定代表人:欧可飞,经理。
被执行人: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广西梧州市藤县中和陶瓷产业园A1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LH6H57。
法定代表人:韦民保,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22民初27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800元、案件执行费23568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对被执行人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藤县中和陶瓷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年修改)D02-01-06-1#地块【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藤县不动产权第0××4号】予以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经对其名下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现有被执行案件8件,申请执行标的额约1770万元,均未执行到位。经向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留守人员询问,该公司于2022年春节放假开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职工工资拖欠约半年之久。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对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422执16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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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夏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梁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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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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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农章寿
书记员全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