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日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生态产业园区天贺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尧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正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日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103执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伟波
审 判 员 李兆江
审 判 员 杨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振光
书 记 员 杨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