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2279号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孔凡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金海,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杜向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向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