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2631号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孔凡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雨,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王明学,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明学立即拆除在东区国用(2006)第0××9号宗地上建设的房屋,搬离该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2.案件受理费由***、王明学负担。事实和理由: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下属二级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总公司勘探技工学校于1991年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东区国用(91)字第0××0号。2006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东区国用(2006)第0××9号。2018年8月3日,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变更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王明学在案涉土地东北角建1处房屋,***、王明学的行为侵害了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多次要求***、王明学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但***、王明学均予拒绝。为维护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与***、王明学均提交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据材料,经本院委托山东星达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绘,本案争议房屋在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界址范围内。虽然***、王明学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到期,但相关部门并未收回该土地,故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与***、王明学之间的纠纷实质是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不经行政机关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敏
人民陪审员  孙福梅
人民陪审员  刘安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郭丽娜
书 记 员  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