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3594号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孔凡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鸿狄,山东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继花,山东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石油管理局)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进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胜利石油管理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返还被侵占的位于菏泽路以北、西四路以西的土地(土地证书编号为东国用【2000】字第Dxxxx号、Dxxxx号、Dxxxx号);2.请求返还土地时,将前进村委会私自搭建的建筑拆除并恢复场地原貌;3.案件受理费由前进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位于菏泽路北、西四路西的三宗土地(土地证书编号分别为东国用【2000】字第Dxxxx号、Dxxxx号、Dxxxx号)由胜利石油管理局管理使用。三宗地的用途均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地。前进村委会在上述三宗地范围内,违法建设了一栋三层楼房并用于经营使用。前进村委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胜利石油管理局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维护胜利石油管理局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胜利石油管理局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能够认定胜利石油管理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且在使用期限内。结合本院调取的案涉土地的地籍图,能够认定前进村委会建设的商铺位于案涉土地上。2013年政府部门对菏泽路进行综合改造时,仅对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了征收补偿,土地并未被征收,案涉土地使用权仍归属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前进村委会自2014年起在案涉土地上建设了30余间商铺,对于前进村委会占用胜利石油管理局的土地进行建设的事实,作为案涉土地使用者的胜利石油管理局应系明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胜利石油管理局应先向相关行政部门对案涉商铺的性质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直接认定案涉商铺为违法建筑。胜利石油管理局不经行政机关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敏
人民陪审员 曹 静
人民陪审员 陈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郭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