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石油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5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胜利石油管理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胜利石油管理局的诉讼请求或指令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对双方争议焦点问题认定错误,对纠纷性质认定错误,导致裁定结果错误。一、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不是确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胜利石油管理局是涉案土地使用权人,***、***、***未经胜利石油管理局许可,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房屋,侵害了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使用权,胜利石油管理局有权对妨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请求排除妨害。二、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不以行为违法为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诉讼当事人从未请求对涉案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进行确认,在涉案房屋没有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更不可能请求对违法建筑确权。一审裁定认为“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直接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严重偏离了胜利石油管理局的诉讼请求,偏离了争议焦点和本案纠纷的性质。三、在胜利石油管理局诉广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胜利石油管理局诉***排除妨害纠纷均涉及在涉案土地上建筑房屋问题,应适用“同案同判”原则审理本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胜利石油管理局诉讼请求或发回东营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胜利石油管理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拆除在东区国用(2006)第049号宗地上建设的房屋,搬离该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2.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提交的鲁(2022)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补正,原登记日期2006年1月31日),能够认定胜利石油管理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结合胜利石油管理局提供的测绘报告,能够认定***、***、***建设并占有使用的涉案房屋位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已办理登记发证的(2022)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2号土地使用权界址范围内。涉案房屋始建于2004年,胜利石油管理局作为涉案土地使用者对该事实应系明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胜利石油管理局应先向相关行政部门对涉案房屋的性质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直接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胜利石油管理局不经行政机关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胜利石油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持有的鲁(2022)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认定胜利石油管理局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根据测绘报告,能够认定***、***、***建设并占有使用的涉案房屋位于上述界址范围内。胜利石油管理局作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认为***、***、***对涉案土地的占用构成对其物权的侵害,胜利石油管理局有权依法提出排除妨害之诉,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则属于实体审查的问题。涉案建筑的性质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一审法院以对涉案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胜利石油管理局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胜利石油管理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54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