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申48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男,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石油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没有按照国务院工伤条例执行。胜利油田其他家属的工伤问题都解决了,唯有申请人的未解决,原判决以《答复》为由认为申请人与油田没有关系,同是油田家属工伤,申请人有工伤证却未给解决。申请人在胜利油田工作18年退休后,一直发着退休金和一切福利补助,怎么能说没有关系。2.申请人在2004年以前,看病拿药都是单位负责报销,2004年至2020年也没有断了关系,原判决为什么说超了20年。3.2020年11月6日下午,党校召集油田信访部、安全部、保障部有关领导和**采油厂党政领导在**采油厂开会,参加人数十余人,专门就申请人工伤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做出一个决议,按国家法律应该给申请人买工伤保险,享受国家待遇。因赔偿没有具体数额,决定走法律程序,法院判多少给多少。4.被申请人二审没有到庭,后领导说放弃了,听法院判。二审开庭只有一名审判员,最后还是按一审判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原审卷宗,结合申请人所提再审事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3年1月28日出具(2002)民一他字第15号答复。该答复意见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处理胜利油田与家属工之间关系的基本依据。该答复意见载明:形成“家属工”用工关系时期,胜利石油管理局尚不具备用工自主权,不能与劳动者自行建立劳动关系,不具备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答复意见认定***与胜利石油管理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胜利石油管理局支付工伤赔偿待遇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故原审据此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关于***所提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再审申请事由,因其没有提出具体的事实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林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