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866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茜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市叙兴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永宁新城富丽家园1号楼A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X402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叙兴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