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2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盟,北京中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山,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美智泉规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美智泉规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已在施工前将图纸交给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如果没有纸质图纸,工程不可能施工,现该工程早已投入使用,足以说明上诉人已经将图纸交给了被上诉人;2.在被上诉人关于工程变更的工作联系单中,被上诉人的项目负责人也明确变更后的图纸要和合同图纸进行比对,也可以证明合同图纸的存在,上诉人虽然没有被上诉人签收图纸的直接证据,但本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链足以证明上诉人已经交付图纸的事实;3.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过高,即使上诉人真的存在违约事实,也应该就违约金进行调减。
国土资源规划公司辩称,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交提供图纸的证据,在一审判决和双方在施工合同纠纷的判决中,双方都不否认争议工程超过合同期限近一年之久;施工延期的事实通过第三方对上诉人拖欠工程款的起诉可以证明,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是一家,由于没有向第三方提供图纸,造成工程多次停工整改和工程延期;由于上诉人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没有图纸、转包他人等一系列违约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退还设计费300,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支付违约金24,6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了齐齐哈尔北纬47°温泉水乐园扩建设计合同书,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将北纬47°水乐园扩建设计项目发包给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设计,合同主要约定总设计价款为400,000.00元、分期付款和交付图纸的具体日期,同时约定了由于个人原因,延误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给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设计费120,000.00元。2016年8月方案确定后,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付给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100,000.00元,扩初设计提交后,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于2016年9月付款80,000.00元,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未向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提交纸质施工图,直至2017年2月22日提交了最终电子版文档。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齐齐哈尔北纬47°温泉水乐园扩建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未按约定提交纸质施工图,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纸质施工图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请求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退还设计费300,000.00元的主张,无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否认延期交付图纸的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违约金24,640.00元;二、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9.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5,753.00元、被告北京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416.00元。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美智泉规划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的齐齐哈尔北纬47°温泉水乐园扩建设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应按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据该合同约定,合美智泉规划公司应在国土资源规划公司第三次付费20个工作日内交付纸质版施工图,因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已于2016年9月第三次付款,合美智泉规划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按约定时间提交纸质施工图,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纸质施工图的违约责任。自2016年9月21日(合美智泉规划公司应交付纸质施工图之日)至2017年2月22日(合美智泉规划公司提交最终电子版文档之日)共计154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故一审判决合美智泉规划公司给付国土资源规划公司违约金24,640.00元(80,000.00元×2‰×154天)并无不当。合美智泉规划公司上诉主张双方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过高,因其并没有提供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北京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0元,由上诉人北京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春雷
审判员  刘 岩
审判员  朱秀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子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