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合美智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申3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党校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山,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合美智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7号院3号楼19层31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合美智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土资源规划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报价单、合美公司***与国土资源规划公司***的通话记录以及合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转包合同等证据均可证实案涉土建工程系合美公司施工内容,且实际施工中大部分土建工程亦是由合美公司完成,二审法院认定土建工程不包含在合同中错误。合美公司严重延误工期,应给付拖延工期违约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0月15日,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与合美公司签订《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将齐齐哈尔北纬47°温泉二期水世界主体乐园艺术包装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与合美公司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义务。现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的土建工程系合美公司施工内容,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合美公司没有全部施工,应在合同价款中扣除此部分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第6.1条约定,“案涉工程总包干价为630万,包括主材和各种费用,发票可开材料发票。包括乙方合美公司提供的效果图、动画图、施工图及报价单所有工程的内外施工。(地面、游泳池、造浪池、水寨、组合滑梯防水和水、电、绿化由甲方国土资源规划公司负责)”,合美公司的施工内容为效果图、动画图、施工图及报价单所有景观工程的内外施工,地面、游泳池、造浪池、水寨、组合滑梯防水和水、电、绿化由国土资源规划公司负责。同时,该合同第4.1条、第5条、第10.1条存在“甲方进行场地整理”,“如工期原因提前进场,因与甲方土建交叉施工”,“当在施工过程中(土建方。)造成我方施工影响”等表述,亦可得出土建工程由国土资源规划公司负责的结论。结合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在与合美公司签订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前,游泳池的土建部分已由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安排案外人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可以证实案涉工程的土建工程应由国土资源规划公司进行施工。如土建部分系由合美公司负责,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应将该部分应由合美公司施工,已代合美公司进行了部分施工的内容写入合同,故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主张土建工程系合同约定由合美公司进行施工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称合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承包合同将案涉土建工程分包给***施工,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合美公司***在与国土资源规划公司***的通话中,虽认可造浪池、儿童水寨、拐角处的水池由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完成,但是并没有认可该部分工程系合同约定的合美公司的施工内容,亦未作出在应付工程款中对该部分价款予以扣减的最终意思表示,故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的土建部分不属于合美公司的施工内容,判决土建部分的工程款不应由合美公司负担正确,国土资源规划公司此项再审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主张合美公司严重延误工期,应给付拖延工期违约金的问题。因双方均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量的增减,故工期相应顺延,不存在拖延工期导致的违约的问题,故国土资源规划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莹
审判员付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