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204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69228207T,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党校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95048031P,,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府路西奥小区**楼**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生效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齐刑终字第64号判决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以来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9)黑0204执恢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三、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时,可随时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边力
审判员***
审判员*睿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