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北京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203民初687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党校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69228207。
法定代表人:陈洪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柱,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山,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168号恒川酒店G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66040890。
法定代表人:宫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与被告北京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美智泉规划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资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柱、乔海山与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退还设计费300,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支付违约金24,6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了齐齐哈尔北纬47°温泉水乐园扩建设计合同书。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将北纬47°水乐园扩建设计项目发包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设计,双方约定总设计价款400,00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付给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设计费120,000.00元,2016年8月方案确定后,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付给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100,000.00元,扩初设计提交后,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于2016年9月付款80,000.00元,到此共支付设计费300,000.00元。按照合同第4条第3项约定,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第三次付款后20个工作日内,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向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提交施工图(纸质)。但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一直未向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提交纸质施工图,以致影响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的北纬47°温泉水乐园的扩建工程施工。不出纸质图纸,故请求退还设计费。按照合同第7条第4项的约定,由于个人原因,延误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第三次付款是2016年9月1日,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应于2016年9月21日交付图纸,但一直没提交图纸,直至2017年2月22日提交了最终电子版文档,计算至此是154天,故请求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给付违约金24,640.00元。
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6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的齐齐哈尔市北纬47°温泉水乐园扩建设计合同书。证明原、被告双方就争议项目设计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处罚责任的标准。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的设计图纸与技术提交的时间应当在2016年10月15日之前,但现在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也未收到该图纸。
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不认可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所说的争议问题。本案设计是分几个工作阶段,交付图纸是根据设计合同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相关约定,只是与设计费的支付时间相关联且该阶段的设计费目前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还没有支付给被告,另外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本案中合同的目的已实现,法律不只是单纯的强调直接的证据和交付问题,还应该利用事实尊重合同整个履行的情况。本案中涉案的设计针对的项目工程已经如期开工,如果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工程不可能完工,另外关于原告一直强调的工程延期的问题,并非因设计图纸延期交付,况且该延期交付也并非事实。整个工程的工期延期主要是因为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工程设计和增加工程量且未按照景观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所导致。因此,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主张的事实不存在。
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16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的齐齐哈尔市北纬47°温泉水乐园扩建设计合同书,证明双方就争议项目设计所约定的权利义务。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给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300,000.00元进度款,不存在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违约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供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了齐齐哈尔北纬47°温泉水乐园扩建设计合同书,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将北纬47°水乐园扩建设计项目发包给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设计,合同主要约定总设计价款为400,000.00元、分期付款和交付图纸的具体日期,同时约定了由于个人原因,延误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给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设计费120,000.00元。2016年8月方案确定后,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付给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100,000.00元,扩初设计提交后,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于2016年9月付款80,000.00元,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未向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提交纸质施工图,直至2017年2月22日提交了最终电子版文档。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齐齐哈尔北纬47°温泉水乐园扩建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未按约定提交纸质施工图,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纸质施工图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国土资源规划公司请求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退还设计费300,000.00元的主张,无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合美智泉规划公司否认延期交付图纸的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违约金24,640.00元;
二、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9.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5753.00元、被告北京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4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凤朝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隋侨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