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61142号
原告: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7号院3号楼19层31909。
法定代表人:宫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党校街50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山,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美智泉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美智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实、被告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合美智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支付设计费10万元;2、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标准,自2016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1日,合美智泉公司与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签订《齐齐哈尔北纬47温泉水乐园扩建设计合同书》(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由合美智泉公司为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设计北纬47度温泉水乐园扩建项目,设计费共计40万元。合同签订后,合美智泉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的项目也已经竣工,但截至目前,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仅支付合美智泉公司设计费30万元,剩余10万元迟迟未付。经合美智泉公司多次催要,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一直不予理会,故合美智泉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答辩称,1、双方案件已经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华法院)审理,合美智泉公司就同一事实提起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驳回合美智泉公司的起诉。2、合美智泉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向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提交设计图纸,由于没有图纸,施工方延误施工,造成设计工程迟延一年半投入使用。因为没有图纸反复整改,给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损失及赔偿已经在建华法院审理,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不应再向合美智泉公司支付设计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1日,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发包人与乙方/受托方/设计人合美智泉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齐齐哈尔北纬47°温泉水乐园扩建设计项目。策划及一期方案调整设计费17万元,二期温泉水乐园包装设计费23万元,合计40万元。第一次付费且甲方提供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设计;第二次付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扩初设计;第三次付费且甲方提供条件齐全后(详见附件一)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纸质);第四次付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电子版文件。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12万元;方案设计提交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10万元;扩初设计稿提交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8万元;施工图提交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8万元;施工图提交半年内付款2万元。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还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签订后,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按照约定给付合美智泉公司12万元。2016年8月方案确定后,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给付合美智泉公司10万元。扩初设计提交后,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于2016年9月向合美智泉公司付款8万元。合美智泉公司未向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提交纸质施工图,直至2017年2月22日提交了最终电子文档。
2018年2月,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起诉合美智泉公司,要求合美智泉公司退还设计费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4640元。理由是合美智泉公司未提交纸质施工图,以致影响工程施工。建华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黑02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合美智泉公司未按约定提交纸质施工图,判决合美智泉公司给付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违约金24640元,驳回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与合美智泉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美智泉公司向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交付了最终施工图电子文档,合美智泉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设计费。
关于合美智泉公司违约问题,根据(2018)黑0203民初68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合美智泉公司因未按约定提供纸质施工图,已经被判决向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现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以同样的理由拒付剩余设计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合美智泉公司要求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10万元,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美智泉公司要求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酌减为每日千分之一。因合美智泉公司存在违约,致使双方发生争议,合美智泉公司亦负有一定责任,故本院酌令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自(2018)黑0203民初68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做出之日即2018年11月2日起支付违约金。
(2018)黑0203民初687号案件并未对剩余设计费做出处理,合美智泉公司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相关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0万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合美智泉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设计院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璐
审判员 孙国荣
审判员 牟诚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