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3民初3435号
原告:***,女,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党校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