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4449号
原告:西安地矿工程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素娥。
委托代理人:李艳。
被告: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德强。
委托代理人:谢晓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地矿工程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地矿工程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27元。
审判员 任秀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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