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6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代理人:安娟,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战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4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勘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1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与地勘院之间是否存有挂靠关系,其诉请涉案款项有无依据。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证,以****与地勘院及涉案项目有何关联关系,其于微信中向***的意思表示是否系职务行为;***与地勘院及涉案项目有何关联关系,亭南煤矿因何将工程款项直接支付给***而非地勘院;地勘院否认与***存有挂靠关系,应否证明涉案项目确系其安排所属人员完成,其收取***涉案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有无依据,进而公平有据处理本案。综上,本案部分事实尚需进一步查实认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13774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7(***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焘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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