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

高**、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27**********。 被执行人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杜陵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21)第2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