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3民初1547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6号。
负责人:***,任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男,汉族,1989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系原告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生,住南阳市。系原告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工业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源,任经理职务。
被告:符中亚,男,汉族,1990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女,汉族,1992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女,汉族,1971年9月1日生,河南省西峡县。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符中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讼中,经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有误。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6元(已减半),退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