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368号
原告: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石梯村后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99308012U。
法定代表人:张红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50999。
法定代表人:王**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系公司法务部副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7192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27042元。
审判员  杜继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