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2312号
原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50999。
法定代表人:王**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凯,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白羽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895253397。
法定代表人:侯正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银根,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闫芳,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6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帅,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闫芳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闫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闫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0元,退回原告50元),由原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晓伟
审 判 员 田 静
人民陪审员 王 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