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4862号
原告: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石梯村后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99308012U。
法定代表人:张红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25日,住内乡县,系公司股东,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4日,住西峡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50999.
法定代表人:王**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26日,住淅川县,系公司法务部部长,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58元,由原告西峡县永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晓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江伟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