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390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9日,住西峡县。
被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50999。
法定代表人:王**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菀纯
书 记 员  张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