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兴世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东源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03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9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人,阳泉宏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阳泉市矿区。
被执行人:中兴世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兴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万国城MOMA7幢2单元0202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东源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枫服务中心三楼330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9)晋03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中兴世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兴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在大同煤矿集团忻州同华煤业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3091560元至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