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11执3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运营中心1-10#楼6#楼17层04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0001Q058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大西门外西苑草场万泉河公园管理处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13333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14110元(包括本金306660元及利息、诉讼费2950元和执行费45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梁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