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610号
原告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大西门外西苑草场万泉河公司管理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天山熙湖小区10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康利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蒋维国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记员 袁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