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天津欧派特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3893号
原告:天津欧派特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双鑫工业园达港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候宝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锐,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大西门外西苑草场万泉河公园管理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劲柏,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天津欧派特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天津欧派特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欧派特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建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浃
书记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