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11民初3110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雄、张军,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运营中心1-10#楼6#楼17层04A单元。
法定代理人:陈威山,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大西门外西苑草场万泉河公园管理处东侧。
法定代理人:董斌,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厦门分公司”)、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自然厦门分公司、大自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大自然厦门分公司、大自然公司支付施工费30666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大自然厦门分公司、大自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大自然厦门分公司将位于厦门白鹭洲的灌木、地被改造提升工程中的社区书院绿化分项工程交由***施工班组施工。***在5天的工期内完成该工程的施工。2019年3月14日,经***与大自然厦门分公司对账核算,双方确认该工程总款项合计306660元。现经***多次催告,大自然厦门分公司、大自然公司始终拒绝支付尚欠绿化施工费。另,大自然公司原名为北京大自然园林绿环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3月14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大自然公司应承担支付上述施工费及利息的义务。
大自然厦门分公司、大自然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算审核情况汇总表确认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作为证据,大自然厦门分公司、大自然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后对***提供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所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讨承揽工程款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与大自然厦门分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已经交付工作成果,且双方已就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大自然厦门分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支付。***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大自然厦门分公司尚欠其工程款项30666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要求大自然厦门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大自然公司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大自然厦门分公司系大自然公司的分公司,大自然公司依法应对其分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的该项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大自然厦门分公司、大自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06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6660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芳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超岚
书 记 员 朱天澄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