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22367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6月8日
开庭时间
2021年7月7日
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摄影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239号耀江广厦写字楼三层。
诉讼请求
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10
000元。
答辩意见
一、被告转发的涉案文章来自于《欧洲商旅报》,并不是作为商业广告而用,被告认为该文章作者介绍的文笔优美,故而转发以供读者欣赏作者的文笔。
二、转发这篇文章的同时,被告也注明了文章作者,并注明如有侵权问题请后台留言联系被告,但是被告一直未接到相关联系留言。
三、鉴于目前疫情问题,被告不可能刊登有关商业广告,加之目前旅游公司也根本不可能组织游客出国旅游,所以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四、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被告愿意立即删除涉案文章。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数量:图文作品(摄影作品,15幅;文字作品,2154字,以下简称为涉案作品)。摄影作品原图显示拍摄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13日。
发表情况:原告在其认证的账号名称为“沙漠玫瑰”的“搜狐号”于2020年9月11日14点37分发表《<信条>取景地之一,这条梦幻的海岸线上有欧洲最美的阳台》的配图文章,阅读数为3087。
作品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取证时间:2021年3月26日。
侵权地址:微信公众号“杭州海外旅游”(微信号为××× HZ)。
作品使用方式:被告在其认证的名称为“杭州海外旅游”的微信公众号上于2020年9月14日发布题为《<信条>梦幻取景地,海岸线上有欧洲最美阳台》的配图文章,使用了涉案作品。文末注明“本文由著名旅行家、摄影师沙漠玫瑰供稿”,“免责声明:本文图片均来自转载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问题请后台留言联系我们”。
其他事实:经查,涉案文章已于庭后删除。
简要裁判
理由
一、原告提交的涉案摄影作品原图信息截图、发表页面截图以及后台个人信息页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文章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和文字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且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数量、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律师费用,原告并未提交相关票据或代理合同等证据,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判决主文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分担
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