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1538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二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21888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利发电厂,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31150R。
法定代表人:谈晓辉,经理。
被告:东营市亚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北侧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86061141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利发电厂、东营市亚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