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4319号
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8857610M。
法定代表人:赵宽,董事长。
被告: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21888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华胜电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7元,减半收取46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